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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若干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为三种状态。 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操作规则如下)其财产权利表征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待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的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对于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财产,应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再作进一步处理。 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通过析产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等程序寻求救济。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如果涉及的是不动产,有三种模式供参考: (一)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变现后给予被执行人配偶应得部分的价款 (二)由被执行人配偶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产权分割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应支付第三人(购买分割部分产权人)使用费。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整理,所涉知识产权归相关权利⼈所有,本次搜集仅作阅读交流之⽤。阅读⼈未经相关权利⼈许可,不得⽤于其他商业或盈利途径。 |